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现有公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为了合理利用“私车临时公用”,控制经营管理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员工因公务私车公用的交通费报销管理。
第三条 相关规定
员工因公外出私车临时公用的交通费在据实凭发票报销停车费、路桥费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进行核定补偿。具体原则、方法、程序如下:
(一)申请、审核及批准
1、机关员工公务外出应首先向行政事业部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在公务车辆无法满足正常用车需求的情况下,可申请私车临时公用。
2、私车临时公用时,必须事先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附表)中的“私车公用申请”部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
3、所有私车公用的申请及费用审核均需要报行政事业部备案。
4、沈阳市所辖区域私车临时公用,由分管经理审批;出市,须总经理审批。
(二)费用报销
采用先用车后结算的方式,经手人要及时填报《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在核定金额后经所在部门确认,经行政事业部备案后,按报销程序报销。
1、费用报销项目包括:停车费、路桥费、燃油费、维护保养费、车辆磨损费、车船税、车辆保险费及因保险理赔导致下一年度保费上升等一切费用。
2、停车费、路桥费据实凭发票报销,燃油费、维护保养费、车辆磨损费、车船税、车辆保险费及因保险理赔导致下一年度保费上升等其他一切费用按下列标准统一核定为“补助费用”后附燃油发票报销。
3、“补助费用”的计算标准
2017年私车公用交通补助费用=实际里程数×1.5元
凭燃油费发票报销。
(三) 关于私车临时公用的管理
1、私车临时公用本着员工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及公司领导无权强制。
2、员工用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
3、员工须及时填写《私车临时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经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外出。
4、员工每次因公外出,须按照《私车临时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的内容及时地认真做好记录,不准弄虚作假,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5、员工的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责任险30万元以上和驾驶险)等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随车携带备查,并在行政事业部备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上述所需证件的维护费用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6、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因私车临时公用产生的违停、违章、超速、电子警察拍照、饮酒醉酒驾驶等一切交通违法行为,由驾驶人个人承担。
7、员工须及时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不得疲劳驾车或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
第四条 其他
1、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4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行政事业部负责解释。